苟振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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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成功案例之吴某某诉侯某某离婚案

发布者:苟振华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23日 478人看过 举报

2019-09-23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吴某某,女,1990年7月某某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剑阁县某某乡山峰村4组某某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90072762XX.

   法定代理人:吴正某,男,1969年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剑阁县某某乡山峰村4组某某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690228627X。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振华,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剑阁分所律师。

   被告:侯某某,男,1979年9月某某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剑阁县某某乡奋斗村11组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790926185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剑阁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确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吴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判决被告向原告父母支付医疗费5109.14元及生活费11890.00元;3、判令被告退还彩礼100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17年1月16日在剑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举行婚礼后男方入赘到女家,同时给付彩礼10000.00元。因原告患有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婚后不久就遭到被告遗弃,与原告既不共同生活,也不闻不问,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特提起诉讼,并望实现如前诉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侯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方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苟振华律师,字华林,四川剑阁人,中共党员,自学成才。半工半读十余载,先后务工于成都、北京、苏州等地,坚持自学法律,20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博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41083718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工程建筑
北京市博祥律师事务所
11101201410837183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