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吴某某,女,1990年7月某某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剑阁县某某乡山峰村4组某某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90072762XX.
法定代理人:吴正某,男,1969年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剑阁县某某乡山峰村4组某某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690228627X。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振华,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剑阁分所律师。
被告:侯某某,男,1979年9月某某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剑阁县某某乡奋斗村11组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790926185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剑阁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确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吴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判决被告向原告父母支付医疗费5109.14元及生活费11890.00元;3、判令被告退还彩礼100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17年1月16日在剑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举行婚礼后男方入赘到女家,同时给付彩礼10000.00元。因原告患有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婚后不久就遭到被告遗弃,与原告既不共同生活,也不闻不问,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特提起诉讼,并望实现如前诉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侯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方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苟振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