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振华: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剑阁分所律师。
原告贺xx与被告胡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贺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原、被告婚生女贺某由原告抚养成人;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贺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初在成都务工期间相识,后于2006年5月15日在四川省剑阁县某某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9月13日生育一女贺某。婚后,被告身上具有的严重的问题就逐渐显现出来。首先是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不务正业,嗜赌如命;其次是被告生活作风败坏,与我结婚后与别的女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并且同居,从而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因原、被告感情破裂不能共同生活,自2013年一直分居至今。2013年12月,原告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014年5月12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以(2014)綦法民初字第00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但是直到现在,原、被告之间严重恶化的夫妻关系仍无丝毫改善,对双方都是深重的痛苦贺折磨。为维护原告贺女儿的合法权利,根据《婚姻法》第32条、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特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贺xx与胡xx离婚;
二、自2019年4月起,婚生女由原告贺xx抚养;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00元,由原告贺xx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苟振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