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振华律师
苟振华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42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北京-东城区专职律师执业12年
执业年限12
13522584189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8:30-23:30

跨省成功离婚案例之贺某某诉胡某某离婚案

发布者:苟振华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21日 337人看过 举报

2019-09-21

律师观点分析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振华: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剑阁分所律师。

  原告贺xx与被告胡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贺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原、被告婚生女贺某由原告抚养成人;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贺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初在成都务工期间相识,后于2006年5月15日在四川省剑阁县某某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9月13日生育一女贺某。婚后,被告身上具有的严重的问题就逐渐显现出来。首先是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不务正业,嗜赌如命;其次是被告生活作风败坏,与我结婚后与别的女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并且同居,从而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因原、被告感情破裂不能共同生活,自2013年一直分居至今。2013年12月,原告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014年5月12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以(2014)綦法民初字第00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但是直到现在,原、被告之间严重恶化的夫妻关系仍无丝毫改善,对双方都是深重的痛苦贺折磨。为维护原告贺女儿的合法权利,根据《婚姻法》第32条、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特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贺xx与胡xx离婚;

    二、自2019年4月起,婚生女由原告贺xx抚养;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00元,由原告贺xx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苟振华律师,字华林,四川剑阁人,中共党员,自学成才。半工半读十余载,先后务工于成都、北京、苏州等地,坚持自学法律,20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博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41083718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工程建筑
北京市博祥律师事务所
11101201410837183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