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振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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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成功离婚案件之龙某某诉李某某离婚案

发布者:苟振华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21日 2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龙某某,男,197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某某镇某某村5组24号,身份证号码:51082319780427XXXX.

   委托代理人:苟振华,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剑阁分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1981年5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址湖南省永顺县某某乡某某村一组。身份证号码:43312719810509XXXX。

   原告龙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告和被告的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女龙某娜与婚生子龙小某归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69000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某辩称,同意离婚,分居时间太久,感情破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龙某某提出离婚,被告李某某同意离婚;

   二、婚生女龙某娜、龙小某由龙某某抚养,抚养费由龙某某独自承担,李某某享有子女探视权,龙某某不得阻拦,龙某娜、龙小某成年之后,随夫随母由其本人自愿选择;

   三、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龙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被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苟振华,字华林。男,汉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人。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背景毕业院校:南京大学,大学本科学历,专业:法律。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广元
  • 执业单位:四川智力(剑阁)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820********8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