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振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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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与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苟振华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06日 5823人看过 举报

2019-06-06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支持自己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力的不利法律后果。本案原告杨某甲请求与被告蒲某某离婚,但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在广元专业婚姻律师苟振华律师帮助一下,法院驳回离婚请求,婚姻是夫妻共同责任,需要双方维护。


苟振华律师,字华林,四川剑阁人,中共党员,自学成才。半工半读十余载,先后务工于成都、北京、苏州等地,坚持自学法律,20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博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41083718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工程建筑
北京市博祥律师事务所
11101201410837183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