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苟振华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8日 2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鲁X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振华,四川XX律师
被告:许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系被告表哥)。
原告鲁XX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鲁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鲁XX由原告抚养成人,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至鲁XX成年;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8年在某某县务工相识,于1999年10月18日在剑阁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00年3月20日生育长女鲁XX,2015年5月21日生育次子鲁XX。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夫妻矛盾,未建立正常的夫妻感情,未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离婚诉讼,请依法判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鲁XX与被告许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鲁XX由被告许某某抚养教育成年,原告鲁XX自2020年11月开始每月10号支付小孩抚养费600.00元至鲁XX成年时止;
三、原告鲁XX于2020年11月3日支付被告许某某120000.00元;
四、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
五、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22650,00元由被告许某某负责偿还;
六、原告鲁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七、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计130.00元,由原告鲁XX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提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