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邓某,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振华,四川XX律师。
被告:贺X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剑阁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邓某与被告贺X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邓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与被告贺X某离婚;2、婚生子贺大某、贺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万元;3、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5年12月22日在剑阁县某某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4月2日生育贺大某、贺小某(孪生)。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请离婚。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邓某与被告贺X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贺大某、贺小某由被告贺X某抚养成年,原告邓某一次性承担抚养费10万元,并于2020年10月10日前付清;
三、双方一致确认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
四、被告贺X某对原告邓某不再主张重婚等其他诉求;
五、原告邓某对婚生子贺大某、贺小某享有探望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及具有法律效力。
苟振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