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振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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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之邓某某诉贺X某离婚纠纷案例

发布者:苟振华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8日 454人看过 举报

2020-12-08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邓某,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振华,四川XX律师。

被告:贺X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剑阁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邓某与被告贺X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邓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与被告贺X某离婚;2、婚生子贺大某、贺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万元;3、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5年12月22日在剑阁县某某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4月2日生育贺大某、贺小某(孪生)。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请离婚。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邓某与被告贺X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贺大某、贺小某由被告贺X某抚养成年,原告邓某一次性承担抚养费10万元,并于2020年10月10日前付清;

三、双方一致确认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

四、被告贺X某对原告邓某不再主张重婚等其他诉求;

五、原告邓某对婚生子贺大某、贺小某享有探望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及具有法律效力。

苟振华律师,字华林,四川剑阁人,中共党员,自学成才。半工半读十余载,先后务工于成都、北京、苏州等地,坚持自学法律,20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博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41083718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工程建筑
北京市博祥律师事务所
11101201410837183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