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振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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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成功案例之王某某诉杨某某离婚案

发布者:苟振华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10日 750人看过 举报

2017-04-10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川0823民初1456

 

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8617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某某想某某村37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86010772××.

委托代理人苟振华,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剑阁分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向某某,男,生于1987年5月5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某某镇某某村5组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8705058937.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某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向佳某由原告抚养教育成年,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相识后自由恋爱,于2014年12月14日在剑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5年3月7日生育一女,取名向佳某。2016年2月2日原、被告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婚后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品行不端,经常酗酒,对我殴打,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遂诉至你院,请求判决支持如前诉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王某某提出离婚,被告向某某同意离婚,本院准许;

二、 婚生女向佳某由原告王某某抚养教育成年,原告王某某自愿放弃向某某应支付婚生女向佳某的抚养费;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原告王某某自愿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曾某某

                                  

0一六年十月十日(法院印章)

  

                                    书记员:孙  

 

注:为保护当事人个人隐私,本文中相关当事人的姓名均使用化名。


苟振华律师,字华林,四川剑阁人,中共党员,自学成才。半工半读十余载,先后务工于成都、北京、苏州等地,坚持自学法律,20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博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41083718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工程建筑
北京市博祥律师事务所
11101201410837183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