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苟振华律师成功案例之罗某某开设赌场案
罗某某,男生于1992年某月某日,汉族,初中文化,粮农,川南某县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某月某日被广元市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6日经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某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2015年3月16日,某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某某、谢某某、程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某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及其辩护律师苟振华以及其余被告及各自的辩护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谢某某、程某某、周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注册并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接受投注,获取非法所得124540.00元,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苟振华律师作为罗某某的辩护人,在法庭庭审法庭辩论时发表辩护意见认为,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应从轻处罚。
2015年7月8日,某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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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告人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月6日起至2015年8月5日止。所处罚金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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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安机关侦查所扣押及收取的124540.00元赃款予以没收,尤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面包车、电脑等(详见随案移送清单)作案工具及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律师点评:在本案中,辩护律师抓住了被告罗某某年纪尚轻,是初犯,在本案中系从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是坦白等辩点。其辩护意见被法院完全采纳。被告罗某某收到判决书后,表示完全接受法院对其所做判决。并向辩护人表达了真诚的谢意。
注:此文中个人及单位的姓名、名称均用化名。
苟振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