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振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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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之张某某强奸案

发布者:苟振华律师 时间:2016年07月22日 1755人看过 举报

2016-07-22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5年某月某日上午10时许,川北某县某乡村民田某某带其孙女杨某某(女,3岁)到自留地务农。因天下小雨,田某某让杨某某到张某某家避雨。张某某回家后见杨某某在其家中玩耍,便将杨某某哄骗至其家一空房间内强奸。事后张某某告诉杨某某不能将此事告诉其婆婆田某某。中午杨某某回家因腹痛,将事情告诉了其婆婆田某某。田某某即去找张某某理论,张某某到被害人家与杨某某及其婆婆当面对质,弄清了事情的经过。被害人的婆婆要求张某某带小女孩到医院检查并拿钱私了此事,因协商未果,田某某即于第二天上午到派出所报案称张某某奸淫其孙女。公安民警立即进行现场勘验提取相关物证,并将张某某传讯到案。张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川北某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12日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苟振华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某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当庭认罪;公诉方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鉴定意见、现场看验笔录、被害人辨认笔录、被告人指认现场笔录、扣押提取物品记录、对受害人身体检查的病情证明、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偶犯,因一时糊涂而犯罪、平时表现较好,待人老实诚恳,有悔罪表现,且当庭认罪,建议从轻判处。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清洁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之规定,判决:

  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某月某日起至2020年某月某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分。

 苟振华律师点评:本案中张某某犯强奸罪,且被害人为幼女。其罪行是颇为恶劣的。但是律师在接受委托为其提供辩护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张某某,在了解案件事实真相的同时,在灵魂上教育感化、在精神上安慰开导、在生活上关心照顾,使其深刻反思,真心悔过;在法院庭审过程中充分表达了辩护意见。法院最后的判决也是很公平的体现了司法正义。律师的意见也最大程度第得到了采纳。

注:文中的个人及相关单位的姓名、名称均用化名。


苟振华律师,字华林,四川剑阁人,中共党员,自学成才。半工半读十余载,先后务工于成都、北京、苏州等地,坚持自学法律,20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博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41083718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工程建筑
北京市博祥律师事务所
11101201410837183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