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剑阁民初字第1330号
原告徐X,女,生于1969年9月19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委托代理人苟XX,四川XX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朱XX,男,生于1968年1月29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诉被告朱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X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徐X撤回对被告朱XX的起诉,是自己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X撤回对被告朱XX起诉。
审判员 张XX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XX
苟振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