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振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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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与朱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苟振华律师 时间:2016年07月22日 924人看过 举报

2016-07-22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剑阁民初字第1330号

原告徐X,女,生于1969年9月19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委托代理人苟XX,四川XX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朱XX,男,生于1968年1月29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诉被告朱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X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徐X撤回对被告朱XX的起诉,是自己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X撤回对被告朱XX起诉。


审判员  张XX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XX


苟振华律师,字华林,四川剑阁人,中共党员,自学成才。半工半读十余载,先后务工于成都、北京、苏州等地,坚持自学法律,20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博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41083718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工程建筑
北京市博祥律师事务所
11101201410837183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