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广民终字第1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生于1977年11月19日,汉族,初中文化,务农, 委托代理人A,剑阁县XX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生于1968年10月30日,汉族,初中文化,务农,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剑阁XX律师,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剑阁XX律师, 上诉人A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剑阁县人民法院(2013)剑阁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剑阁县人民法院(2013)剑阁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剑阁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A 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D
苟振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