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振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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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苟振华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0日 21人看过 举报

2020-06-20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广民终字第1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生于1977年11月19日,汉族,初中文化,务农, 委托代理人A,剑阁县XX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生于1968年10月30日,汉族,初中文化,务农,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剑阁XX律师,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剑阁XX律师, 上诉人A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剑阁县人民法院(2013)剑阁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剑阁县人民法院(2013)剑阁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剑阁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A 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D
苟振华律师,字华林,四川剑阁人,中共党员,自学成才。半工半读十余载,先后务工于成都、北京、苏州等地,坚持自学法律,20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博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41083718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工程建筑
北京市博祥律师事务所
11101201410837183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