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AX诉被告B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AX承担,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B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剑阁民初字第1718号 原告李某X,女,生于1979年4月29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剑阁XX律师,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剑阁XX律师, 被告AX,男,生于1978年8月31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AX诉被告B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AX承担,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B
苟振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