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振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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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苟振华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0日 17人看过 举报

2020-06-20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AX诉被告B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AX承担,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B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剑阁民初字第1718号 原告李某X,女,生于1979年4月29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剑阁XX律师,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剑阁XX律师, 被告AX,男,生于1978年8月31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AX诉被告B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AX承担,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B
苟振华律师,字华林,四川剑阁人,中共党员,自学成才。半工半读十余载,先后务工于成都、北京、苏州等地,坚持自学法律,20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博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41083718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工程建筑
北京市博祥律师事务所
11101201410837183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