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振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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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四川省XX公司、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苟振华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0日 19人看过 举报

2020-06-20

案件描述

被告四川省XX公司,住所地位于大竹县XX, 法定代表人A,系四川省XX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剑阁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与被告四川省XX公司、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的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X撤回对被告四川省XX公司、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2元,减半收取456元,由原告A负担,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B

律师观点分析

A与四川省XX公司、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石大民初字第3406号 原告孙X,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满族,现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委托代理人A,宁夏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省XX公司,住所地位于宁夏银川市XX、533室, 负责人A,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省XX公司,住所地位于大竹县XX, 法定代表人A,系四川省XX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剑阁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与被告四川省XX公司、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的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X撤回对被告四川省XX公司、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2元,减半收取456元,由原告A负担,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B
苟振华律师,字华林,四川剑阁人,中共党员,自学成才。半工半读十余载,先后务工于成都、北京、苏州等地,坚持自学法律,20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博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41083718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工程建筑
北京市博祥律师事务所
11101201410837183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