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被告四川省XX公司,住所地位于大竹县XX, 法定代表人A,系四川省XX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剑阁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与被告四川省XX公司、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的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X撤回对被告四川省XX公司、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2元,减半收取456元,由原告A负担,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B
律师观点分析
A与四川省XX公司、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石大民初字第3406号 原告孙X,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满族,现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委托代理人A,宁夏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省XX公司,住所地位于宁夏银川市XX、533室, 负责人A,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省XX公司,住所地位于大竹县XX, 法定代表人A,系四川省XX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剑阁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与被告四川省XX公司、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的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X撤回对被告四川省XX公司、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2元,减半收取456元,由原告A负担,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B
苟振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