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第三人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以在起诉时确定偿还借款的责任人发生错误为由,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900元,撤诉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A 审判员B 审判员C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D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剑阁民初字第962号 原告A,男,住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住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代理人A,剑阁县XX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A,男,住剑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第三人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以在起诉时确定偿还借款的责任人发生错误为由,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900元,撤诉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A 审判员B 审判员C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D
苟振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