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振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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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苟振华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0日 32人看过 举报

2020-06-20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第三人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以在起诉时确定偿还借款的责任人发生错误为由,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900元,撤诉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A 审判员B 审判员C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D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剑阁民初字第962号 原告A,男,住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住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代理人A,剑阁县XX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A,男,住剑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第三人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以在起诉时确定偿还借款的责任人发生错误为由,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900元,撤诉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A 审判员B 审判员C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D
苟振华律师,字华林,四川剑阁人,中共党员,自学成才。半工半读十余载,先后务工于成都、北京、苏州等地,坚持自学法律,20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博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41083718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工程建筑
北京市博祥律师事务所
11101201410837183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