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A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A撤回对被告B的起诉,是自己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对被告B起诉,
审判员 A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B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剑阁民初字第1330号
原告A,女,生于1969年9月19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剑阁XX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A,男,生于1968年1月29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A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A撤回对被告B的起诉,是自己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对被告B起诉,
审判员 A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B
苟振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