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水燕平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9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8民终11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C,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5)涟民初字第02365号民事判决,A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以范楷与其家人在2011年2月20日产生房屋赠与行为而作出判决,上诉人A在二审中要求对B与家人之间的房屋赠与协议形成时间进行鉴定,房屋赠与协议真实时间的确认影响到本案基本事实认定,本案因当事人二审提出新主张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15)涟民初字第023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875元,退还上诉人A, 审判长A 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