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燕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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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主任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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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涟水县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水燕平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7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涟水县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涟执字第00962号 申请执行人B,居民,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涟水县XX公司,住所地在涟水县XX对面,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法律顾问, 申请执行人A与被执行人涟水县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涟民初字第27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涟水县XX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A租金11479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执行人涟水县XX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涟水县XX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A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6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履行能力,其请求延期付款,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A,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涟水县XX公司暂无履行能力,请求延期给付,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涟水县人民法院(2014)涟民初字第27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没有按时履行承诺,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A 执行员B 执行员C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D
 水燕平,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支部书记,淮安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淮安市律师协会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淮安
  • 执业单位: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20820********30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