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水燕平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阜羊民初字第0157号 原告C,农民,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农民,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A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A申请撤回对被告B的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A撤回对被告B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B 书记员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