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燕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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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发布者:水燕平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阜羊民初字第0157号 原告C,农民,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农民,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A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A申请撤回对被告B的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A撤回对被告B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B 书记员C
 水燕平,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支部书记,淮安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淮安市律师协会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淮安
  • 执业单位: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20820********30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