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燕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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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水燕平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响民初字第01871号 原告C,职工,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B
 水燕平,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支部书记,淮安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淮安市律师协会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淮安
  • 执业单位: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20820********30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