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水燕平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响民初字第01871号 原告C,职工,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