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水燕平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诉被告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涟民初字第1828号 原告B,女,汉族,教师,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汉族,公务员, 委托代理人A,涟水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无法沟通,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决离婚, 被告A辩称,婚后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15日登记结婚,2007年2月25日生一女孩,取名A,后双方为琐事发生矛盾,原告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原、被告陈述载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婚后虽为琐事发生矛盾,但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依据不足,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为琐事发生矛盾后应加强沟通、相互理解,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A与被告庄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1201040002554),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