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燕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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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人民财险滨海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水燕平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陈兵与陈帮来、人民财险滨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淮涟大民初字第705号 原告陈兵,农民, 委托代理人水燕平,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公司, 住所地滨海县东坎中市中路88号, 负责人尹敦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昊, 原告陈兵诉被告陈帮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凌亚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撤回对陈帮来起诉,原告委托代理人水燕平与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月17日17时左右,陈帮来驾驶苏J×××××号小轿车,沿苏327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涟水县大东镇迎宾大道交叉路口时,与陈波驾驶的苏H×××××号二轮摩托车(后乘原告陈兵)相撞,致陈波当场死亡,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帮来与陈波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伤后在涟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66744.49元,肇事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相关损失, 被告对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不表异议,同意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不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 对原、被告没有争议的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对双方争议的损失承担,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伤后在涟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8天,共花医疗费66744.49元,肇事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500000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限额内还剩医疗费1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还剩35415元,原告为此主张损失为医疗费66744.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84元,被告对住院伙食补助费不表异议,医疗费以票据为准,但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各当事人按照责任比例分担, 陈帮来驾驶的轿车与陈波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事故双方应根据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因陈帮来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对上述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因陈帮来与陈波负事故同等责任,车辆投保了不计免赔,故对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应由被告在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限额内承担50%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的具体损失,被告对住院伙食补助费不表异议,医疗费得到票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保险公司主张扣除非医保用药,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据此,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陈兵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医疗费66744.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84元,合计67428.4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28714.25元,合计赔偿38714.2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兵承担13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公司承担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 代理审判员凌亚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郭新奇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结合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水燕平,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支部书记,淮安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淮安市律师协会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淮安
  • 执业单位: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20820********30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