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水燕平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涟民初字第581号 原告B,女,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汉族,农民, 原告A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现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 被告A辩称,原告所诉婚后被告经常殴打原告不是事实,原、被告婚后相处多年,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4年2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同年9月22日生长子A,1986年6月30日生女儿A,1989年1月10日生次子A,2012年1月10日原、被告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现双方为琐事发生矛盾,原告A遂起诉要求与被告B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相处多年,且于2012年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夫妻感情较好,夫妻双方为琐事发生矛盾后应加强沟通、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现原告以被告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否认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亦希望与原告和好,不愿意离婚,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A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