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水燕平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荣丰盛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826民初8271号 原告:王士X,男,居民,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丰盛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时代花园南路17号7层707,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AX诉被告荣丰盛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 原告A诉称,2014年9月被告荣丰盛华建设有限公司将淮安世界运河XX(板闸项目)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在被告的要求下向被告缴纳了履约保证金80万元,原告在缴纳保证金后,被告并未将工程交由原告施工,该保证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种种借口推托归还,故原告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缴纳的保证金8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的建设工程在淮安市淮安区,应当由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属于本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A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