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水燕平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B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淮中民终字第016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A,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该支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居民,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居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居民, 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以简称紫金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A、B、C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涟高民初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紫金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9月12日14时30分左右,原审被告A驾驶车牌号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