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王某借给刘某人民币35万元用于经营,借款到期后,因刘某迟迟不予归还,王某遂于2011年3月将刘某告上法庭。为防止判决后无法执行,王某在诉讼阶段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查明刘某名下有两套房屋,遂将其中一套房屋查封。刘某通过查找相关法律、咨询律师后认为,自己有两套房子的话,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而如果只有一套住房,则法院不能强制处理。刘某遂在法院查封的第四天将另一套房子卖给他人,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判决生效后,由于刘某未自动履行义务,法院依法拟对所查封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时,刘某提出被查封的房屋是其与女儿的唯一住房,不得进行评估拍卖。
【庭审现场】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刘某原本有两套房屋,在法院将其中一套房屋查封后,刘某却将另一套房屋卖给他人,以图规避执行,遂驳回了刘某的异议。
【法官析案】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规避执行的案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从表面上看,根据执行阶段查明的事实,被执行人刘某确实仅有一套住房,无法对其进行处置。但是,如果刘某规避执行的行为得逞,将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并损害司法权威。
为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度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了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的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和财产调查制度的完善为着力点,以追查被执行人财产为手段,以严厉打击拒执罪犯罪活动为国家强制力后盾,力求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维护法律尊严,改善执行环境,在全社会形成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良好氛围。
本案中,被执行人刘某原本有两套居住房,法院查封其中一套住房,已留有必要的居住房给刘某及其家人居住。但刘某为规避执行,在诉讼程序开始后却将未查封的房屋卖给他人,造成已被法院查封的房屋变成其事实上的唯一住房的假象。其行为是典型的规避执行行为,可视为其自己放弃了基本居住权,法院对查封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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