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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产证上加了名,后来又不结婚,怎么办

发布者:谢逸生律师|时间:2017年11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 |472人看过举报

在房产证上加了名,后来又不结婚,怎么办

案情:张某(男方)在与吴某(女方)在热恋期间购买了一套房屋,张某一次性交清房款,吴某没出一分钱。就在他们热恋时,吴某向张某提出在房产证上加上吴某的名字。办完房产证后不久两人关系恶化分手。吴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平均分割房产。

在庭审中张某辩称:该房产是其个人出资购买的,应该认定为其个人财产,至于加上吴某的名字是因为吴某提出的要求,考虑到二人即将结婚,该房系结婚用房故才同意加上吴某的名字。现在两人未能登记结婚,如果该房产分割一半给吴某,显然极度不公平。

吴某辩驳称:该房产有她的一半,因为张某同意她的请求在房产证上加她的名字,这种赠与行为已经完成。

律师点评:

吴某(女方)不应当占有该房屋的份额。

通常情况下,在房产证上加名应视为该房屋的原权利人通过加名的行为将自己原先对于房屋的权利部分赠与给了他人。根据我国物权法物权公示公信的原则,房产证登记在谁的名下,房产就属于谁,因此这样的房屋属于张、吴二人共同财产。

然而,本案张某(男方)之所以愿意将房屋加上吴某(女方)的名字,是认为将来两人不久就要结婚,所以才做出在房产证上加名的决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很明显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不是以结婚为目的,谁愿意做出给房产证加名的决定呢?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本案的生效条件,就是两人结婚。现在两人没有结婚,故条件尚未成就,赠与法律行为没有生效。

即便生效,女方也已构成不当得利。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害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吴某(女方)虽然已经成为房屋的共有人,房屋登记有推定力,可以推定吴某是房屋的共有权人,但这只能说明法律免去了登记权利人积极证明自己权利真实性的义务,并不表示登记权利人就能最终获得物权,当登记权利人与事实权利人不一致时,只要事实权利人张某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自己对争议房产的权利,由登记推出的权利正确性即可被推翻。

《民法总则》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把该房屋简单的判为张、吴共有,很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故从公平原则的角度来说,吴某对该房产也不应当享有份额。

张某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形式,要求判令确认张某对房屋具有所有权,吴某对房屋不具有份额,吴某应当消除在房产证上的名字。然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凭人民法院判决书申请房产证重新登记。

综上所述,给房产证加名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购买房屋的一方在遇到加名的问题时务必要慎重,以免因为一时的冲动给自己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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