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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在答辩状中提出如何处理

发布者:谢逸生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 |442人看过举报

【案情】

  吴某系C地某居民,某日在A网购平台上向B地某食品有限公司购买了几十箱的黄桃罐头。吴某在收到该食品公司邮寄的产品后,发现该食品包装上未标注产地,没有联系方式,开启方式标注的全是英文,遂以该食品公司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由将该公司以及A平台起诉至C地人民法院。该食品公司收到法院的应诉材料之后,遂在答辩期间内向法院递交了民事答辩状,在答辩状第一项中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该公司作为具有交付商品义务的一方,公司所在地系合同履行地,C地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将该案件移交由履行地法院即B地人民法院处理。

  【分歧】

  针对食品公司在民事答辩状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请求如何处理,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食品公司在民事答辩状中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并就其他事实进行答辩,就已表明了公司积极向法院应诉、答辩。而管辖权异议的主张作为一种请求,应单独提出,不能将该请求放在答辩状中一并提出,否则就视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故对该食品公司在答辩状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请求,法院无需审查,可直接向其他当事人送达答辩状副本。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该解释规定,只要当事人在答辩期限内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的请求,不管这项请求是在答辩状中一并提出还是单独提出,法院均应对该请求进行审查,不能不理睬。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从民诉法针对管辖权异议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只要当事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的主张,法院就应当进行审查,法律对于当事人是通过什么方式提出该异议主张的,并未提出任何的限制。本案,食品公司在民事答辩状中首先对管辖权提出了异议,法院就应针对该项异议主张予以审查,给予该食品公司一个明确的答复。

  对于该食品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主张如何审查处理,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吴某系通过网购方式向该食品公司购买的黄桃罐头,食品公司依约通过快递方式向吴某所在地邮寄了产品,该食品公司交付产品的方式系民诉法解释规定中的“其他方式交付标的”,故收货地即C地为合同履行地。《民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吴某现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法院即C地人民法院起诉二公司,系吴某的正当权利,受诉的法院受理该案件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食品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主张不能成立,应予裁定驳回。

  综上,管辖权异议可以在民事答辩状中一并提出,无需单独提出异议申请书,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只要有当事人提出了该项主张,法院均应认真审查、处理,给当事人一个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答复。(来源:江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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