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丽的爷爷共有三子两女,小丽是老大的女儿,跟其对簿公堂的两个弟弟均是自己二叔的儿子。2002年,在老伴去世不久后,爷爷便立下了遗嘱,遗嘱内容为把自己坐落于嘉定某生产队的一切财产“房产等”全部交由两个孙子继承,该遗嘱上有爷爷、代书人爷爷的小舅子及其他三名见证人的签名。
小丽认为,爷爷留下的这份遗嘱为代书遗嘱,即由爷爷的小舅子书写的,遗嘱上爷爷的名字也并非其自己所签。而且,遗嘱见证人系两名被告的亲属,因此该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内容应该也不是爷爷真实意思。
被告小丽的两位弟弟则认为,遗嘱虽为代书,但签名的确为爷爷自己所签,见证人虽然是自己的亲戚,但同样也是小丽的亲戚,而且他们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近亲属,所以爷爷的遗嘱应当被认定为有效。
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法追加了小丽的两名姑姑作为原告,二人表示,小丽的爷爷晚年由两名被告赡养并提供住所,而作为孙女的小丽却没有尽到足够的赡养义务,甚至辱骂老人。2002年,奶奶去世时,其甚至没有露面,因此小丽的爷爷才有了立遗嘱的念头。期间,小丽对遗嘱上爷爷的签名提出了笔迹鉴定的申请,但由于在爷爷所在村无法取得对照样本而致无法鉴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代书人作为爷爷的小舅子,其老娘舅的身份在本地农村具有特殊性,常被作为家庭矛盾的中间调停人,因此其陈述一般而言较为客观公正;且根据法院对其他证人的调查,与代书人的表述也能互相吻合。小丽虽认为该签名非爷爷所签,但并未出示相关证据,故法院认定遗嘱上爷爷的签名系其本人所签。本案中,代书人、见证人与原、被告之间均为同等远近的亲属关系,且他们并不能因该份遗嘱而获利,因此小丽提见证人是被告亲属、与两名被告有利害关系的意见,法院难以采纳。根据当事人及证人的描述,由于两被告对爷爷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故爷爷将其遗产指定由两被告继承,遗嘱的内容符合客观情理,应当认定为爷爷的真是有意思表示。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小丽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问:代书遗嘱应符合哪些条件才有效?
答:我国《继承法》保护当事人对自己合法财产的处分权,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被继承人可以通过订立遗嘱对自己所遗留的财产进行处分。因此,遗嘱形式符合继承法规定仅是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而遗嘱内容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才是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其中,继承法对遗嘱形式要件的规范,目的就是为了更能显现被继承人真实意思,减少纠纷。
因此,《继承法》对于代书遗嘱的规定较为严苛,本案系争遗嘱从其形式上看,属于代书遗嘱,除本人签名外,按照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签名。除此之外,法律还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和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熊普军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