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原告元华与妻子晓晴结婚,1996年两人投资购入了1套三室一厅的房屋,并出借他人收取租金,后为了生意,元华长住广东,晓晴则携子女在上海生活。
2012年1月,元华回沪时向晓晴提出,因子女已长大,要不搬到三室一厅房屋居住。但晓晴却告知元华,在2009年2月,她已经将系争房屋赠与了弟弟晓萧。原告认为,涉案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晓晴未经其同意,擅自将该房屋赠与其弟晓萧,应属无效,故诉至法院,要求晓萧办理房屋。
妻子晓晴则称,在母亲丧葬事宜办妥后,弟弟晓萧要父亲解决居住问题,因父亲不同意,双方发生了争执,为了避免家庭矛盾升级,晓晴迫不得已将自己的房屋暂时给晓萧居住,现在丈夫元华从广东回来了,晓萧应该归还房屋。
妻弟晓萧则辩称,晓晴之所以将房屋赠与实际是为了抵债,况且本案诉讼请求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不同意迁出房屋。
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经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进行。
律师说法:
问:被告晓晴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此时,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被告晓晴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共同共有的房屋赠与被告晓萧,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权处分。现原告对晓晴的处分行为不予认可,故依法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晓萧受赠的房屋应予返还。
综上,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晓晴将房屋赠与被告晓萧的行为无效;被告晓萧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迁出案涉房屋。
熊普军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