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普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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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房屋赠与他人还能要回来吗

作者:熊普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55次举报
2015-10-20

1993年原告元华与妻子晓晴结婚,1996年两人投资购入了1套三室一厅的房屋,并出借他人收取租金,后为了生意,元华长住广东,晓晴则携子女在上海生活。

2012年1月,元华回沪时向晓晴提出,因子女已长大,要不搬到三室一厅房屋居住。但晓晴却告知元华,在2009年2月,她已经将系争房屋赠与了弟弟晓萧。原告认为,涉案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晓晴未经其同意,擅自将该房屋赠与其弟晓萧,应属无效,故诉至法院,要求晓萧办理房屋。

妻子晓晴则称,在母亲丧葬事宜办妥后,弟弟晓萧要父亲解决居住问题,因父亲不同意,双方发生了争执,为了避免家庭矛盾升级,晓晴迫不得已将自己的房屋暂时给晓萧居住,现在丈夫元华从广东回来了,晓萧应该归还房屋。

妻弟晓萧则辩称,晓晴之所以将房屋赠与实际是为了抵债,况且本案诉讼请求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不同意迁出房屋。

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经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进行。

律师说法:

问:被告晓晴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此时,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被告晓晴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共同共有的房屋赠与被告晓萧,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权处分。现原告对晓晴的处分行为不予认可,故依法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晓萧受赠的房屋应予返还。

综上,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晓晴将房屋赠与被告晓萧的行为无效;被告晓萧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迁出案涉房屋。

熊普军律师,上海市法律援助骨干律师(可风险代理,可为孤老、残疾人、家庭贫困者提供法律援助),《东方大律师》节目嘉宾,法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0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股权纠纷、刑事辩护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1310120********04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股权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