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普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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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结婚就生子分手时能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吗

作者:熊普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99次举报
2015-10-20

90后母亲与“丈夫”分手 讨要女儿抚养费获支持

一对刚成年就当父母的年轻人在女儿2岁时分居,尽管没有一纸婚书,但双方还是因此走上了法庭。女方诉至法院声称男方家暴,并要求一次性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共36万元。男方以自己给过订婚礼金、女儿学费以及自己无固定收入等理由推脱。法院查明情况,最终判决男方支付分居至诉讼时的抚养费8000元;今后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450元。

萍萍出生于1991年,是不折不扣的“90后”。从小不太爱上学就早早去打工了,性格外向的她在一家有名的皮鞋品牌店做销售。

没多久,萍萍认识了小飞,一个比她大一岁的男孩。两人的老家相距不远,风俗习惯相近,双方聊得来,很快就见了父母。在农村,17岁已经是成家的年龄了,于是,2008年两人按照当地的风俗摆了酒席成婚了。显然,两人都没到法定结婚年龄,领不了结婚证,就这样他们一直同居。

2009年6月,他们迎来了第一个孩子,是个女孩。18岁的妈妈和19岁的爸爸,为人父母的他们其实自己还是个孩子。果然,两个人在一起生活并不如想象那样美好,磕磕绊绊少不了。双方经常因小事争执,特别是经济问题成为重要导火索,有时甚至有推搡拉扯。

萍萍认为小飞没本事,有家暴行为,对孩子也不关心。这样的日子过不下去,2011年,她带着女儿搬走与父母一同生活。两人就一直分居。眼下,女儿都上幼儿园了,萍萍找过小飞要抚养费,毕竟是小飞的亲生骨肉,小飞就给过2000元,萍萍说这是当时交的学费。

既然没领证自然就谈不上离婚,但是事情总要有个了断,萍萍与小飞协商不成便起诉要求小飞一次性支付女儿至18岁的抚养费36万元(自2012年6月25日至2027年6月25日,以每月2000元计算)。

小飞反驳道,分居期间,支付过女儿的部分抚养费; 另订婚时给付的礼金88000元作为今后女儿的抚养费抵扣。现在自己无固定收入,靠给父母看店来维持生活,故只同意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400元,至女儿18周岁止。萍萍不同意小飞的说法,她提供了来沪人员基本信息,登记了被告的服务处所,以图证明小飞有超过5000元的月收入; 还有车辆信息用以证明在其起诉之后,小飞将自有车辆转移给其哥哥,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但小飞声称这辆车是父母出钱买的,只是挂在自己名下,也一直是哥哥拉货用的,前段时间母亲说过户给哥哥,反正不是自己的,就过户了。

青浦法院经过庭审查明后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这并不影响其对女儿的抚养义务,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同婚生子女相同。

对于子女的抚养,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原、被告的抚养能力、子女实际生活所需、结合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确定。

对于原告萍萍提出的两点,第一,基本信息反映了小飞的服务处所,但不足以证明其月收入情况。第二,车辆信息证明小飞名下曾有相应车辆,但不足以证明车辆变更户名的具体原因、小飞因该原因实际取得了对价以及具体金额。

综上,对小飞应负担的抚养费金额,参照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法院酌定,并应从双方分居起负担。

对小飞主张以彩礼抵扣今后的抚养费,于法无据,萍萍又未同意,法院不予采纳。双方都承认被告给过2000元,虽萍萍声称是学费但也未提供证据,故法院认定为支付的抚养费。萍萍诉求小飞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小飞不同意,萍萍又未提供证据证明小飞具备条件及能力,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小飞支付分居期间即2012年6月25日至2014年3月31日的抚养费8000元。自2014年4月起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450元,至其18周岁止。

熊普军律师,上海市法律援助骨干律师(可风险代理,可为孤老、残疾人、家庭贫困者提供法律援助),《东方大律师》节目嘉宾,法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0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股权纠纷、刑事辩护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1310120********04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股权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