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熊普军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6日 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C(民)初字第3882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 原告A诉被告杨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3年8月8日登记结婚,1986年3月26日生育一女童,现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产生矛盾,2011年3月双方分居至今,原告现起诉来院,作如上所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夫妻间应互相体谅、互相礼让,共同维护家庭利益,夫妻在生活琐事上虽发生一定矛盾,但应加强沟通,互相理解达成共识,共同解决生活纠纷,原告现要求离婚,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A要求与被告B离婚之诉请,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白力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A蕴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