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普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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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合伙人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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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亲子鉴定,到底伤了谁

发布者:熊普军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017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浦东新区万某与妻子2005年7月登记结并育有一儿子。婚后,两人因性格不和,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1年6月,万某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两人重归于好,万某撤诉。可是,好景不长。不到半年时间,脾气暴躁的万某经常为琐事和妻子争吵,并怀疑孩子是非亲生子,导致夫妻关系越来越僵,家庭关系处于崩溃的边缘。

   今年3月,万某再次向浦东法院提出离婚。庭审中,他明确提出孩子不是他的,要求做亲子鉴定,并拒绝承担抚养费,要求女方给予精神损失赔偿。妻子坚决否认,并拒绝做亲子鉴定。

   最后,法院驳回了万某要求做亲子鉴定的请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判决双方离婚,并认定孩子为“婚生子”,王某要按规定支付抚育费。

 本案最值得关注的问题是:法院为什么没有支持万某做亲子鉴定的要求?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本案中,万某在提出亲子鉴定时,因未向法院提供必要的证据,以证明孩子为非婚生的合理性,而只是凭自己的主观臆断和猜测,所以法院驳回了他的要求,并断定孩子为其亲生儿子。

   本案的法理所在:近年来,随着道德价值的沦丧和性观念的开放,养“小三”和“红杏出墙”已成为我国社会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并且大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在这种大背景下,离婚案件中要求做亲子鉴定的人越来越多,可以说是与日俱增。但鉴于亲子鉴定中的情况异常复杂,无论鉴定的结果如何,夫妻双方的感情都会出现裂痕以致无法挽回,最大的受害者是其子女。因此,对要求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法院一般从保护妇女、尤其是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浦东新区万某与妻子2005年7月登记结并育有一儿子。婚后,两人因性格不和,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1年6月,万某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两人重归于好,万某撤诉。可是,好景不长。不到半年时间,脾气暴躁的万某经常为琐事和妻子争吵,并怀疑孩子是非亲生子,导致夫妻关系越来越僵,家庭关系处于崩溃的边缘。

   今年3月,万某再次向浦东法院提出离婚。庭审中,他明确提出孩子不是他的,要求做亲子鉴定,并拒绝承担抚养费,要求女方给予精神损失赔偿。妻子坚决否认,并拒绝做亲子鉴定。

   最后,法院驳回了万某要求做亲子鉴定的请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判决双方离婚,并认定孩子为“婚生子”,王某要按规定支付抚育费。

 本案最值得关注的问题是:法院为什么没有支持万某做亲子鉴定的要求?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本案中,万某在提出亲子鉴定时,因未向法院提供必要的证据,以证明孩子为非婚生的合理性,而只是凭自己的主观臆断和猜测,所以法院驳回了他的要求,并断定孩子为其亲生儿子。

   本案的法理所在:近年来,随着道德价值的沦丧和性观念的开放,养“小三”和“红杏出墙”已成为我国社会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并且大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在这种大背景下,离婚案件中要求做亲子鉴定的人越来越多,可以说是与日俱增。但鉴于亲子鉴定中的情况异常复杂,无论鉴定的结果如何,夫妻双方的感情都会出现裂痕以致无法挽回,最大的受害者是其子女。因此,对要求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法院一般从保护妇女、尤其是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
熊普军律师(咨询电话:13761572180。),上海市法律援助骨干律师(可风险代理,可为孤老、残疾人、家庭贫困者提供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0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股权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