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雪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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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川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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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高雪华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07日 3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某、陈某与被上诉人杨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处理结果不当。上诉人林某、陈某上诉称涉案款项已经还清。根据庭审查明情况,双方当事人存在多笔借款,对于偿还本案借款的款项被上诉人赵某应当举证证明。因杨某与赵某约定的借款利率明显高于法律规定,而根据现有偿还的本金及利息,是否存在超出年利率36%的部分应当充抵本金的情形,即是否能够认定欠款确认书赵某尚欠杨某本金5万元的事实,且赵某在一审时亦提出超出年利率36%的部分应当充抵本金,5万元亦是30万元借款形成,而一审判决对此没有处理,让赵某另行主张,因此,一审法院对于赵某偿还的利息与剩余的本金没有查清,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方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2017)宁0122民初59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林某、陈某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92元予以退回。


高雪华律师,现为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目前主要致力于经济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交通事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宁夏-银川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40120********46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程建筑、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