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高雪华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07日 3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林某、陈某与被上诉人杨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处理结果不当。上诉人林某、陈某上诉称涉案款项已经还清。根据庭审查明情况,双方当事人存在多笔借款,对于偿还本案借款的款项被上诉人赵某应当举证证明。因杨某与赵某约定的借款利率明显高于法律规定,而根据现有偿还的本金及利息,是否存在超出年利率36%的部分应当充抵本金的情形,即是否能够认定欠款确认书赵某尚欠杨某本金5万元的事实,且赵某在一审时亦提出超出年利率36%的部分应当充抵本金,5万元亦是30万元借款形成,而一审判决对此没有处理,让赵某另行主张,因此,一审法院对于赵某偿还的利息与剩余的本金没有查清,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方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2017)宁0122民初59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林某、陈某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92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