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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争取到缓刑一年

发布者:王玉祥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08日 47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郜X,曾用名毛顺,男,汉族,1971年5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濉溪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2月28日被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XX,安徽XX律师。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濉检刑诉[2018]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郜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郜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6日9时许,在濉溪县被害人郜X1家门口,被告人郜X和被害人郜X1在协商欠款偿还事宜时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郜X将郜X1的右手食指掰伤。经鉴定,郜X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8年1月19日,被告人郜X到濉溪县公安局孙疃派出所投案,但未如实供述上述主要事实。同年5月22日,被告人郜X取得被害人郜X1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郜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查证明,谅解书,收条,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被害人郜X1的陈述,证人郜X2、孙某、杨X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郜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被告人郜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辩护律师意见:

郜X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其本人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其当庭自愿认罪且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缓刑。

案件判决:

被告人郜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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