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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减轻处罚

发布者:王玉祥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17日 11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X,女,汉族,1998年12月2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铁力市,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铁力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27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当日被海南省海口市刑警支队抓获并寄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同年2月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经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8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6月27日经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XX,安徽XX律师。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烈检刑诉(2018)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黄XX、白X犯诈骗罪,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黄XX、白X及辩护人孟XX、张XX、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黄XX、白X来到海南省海口市找到黄XX的堂弟即被告人黄XX。后黄XX、黄XX商定用网上刷单方式各自骗取钱财回老家过年。随后黄XX、黄XX购买了若干个QQ号码、四件套(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U盾)、无线网卡等作案工具,先后租赁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XX、海口市XX供作案使用。黄XX、黄XX通过网上购买的QQ号码在QQ群里找到广告推广商,让其帮忙在QQ、XXX等手机APP软件上进行兼职广告推广。被害人加了QQ号码后,黄XX、黄XX各自实施诈骗行为。先向被害人发一个刷单流程和任某,让被害人先试刷一单,再从京东商城或淘宝网找到商品链接发送给被害人,让被害人点击购买不付款,出现订单详情后截图给黄XX、黄XX,两人再把截图通过QQ发送给二维码商家,商家再提供收款二维码或者银行卡发送给黄XX、黄XX,两人再让被害人通过扫码或者转账银行卡方式线下付款。当银行卡转账受限时,两人再让被害人通过QQ发送红包给商家,付款成功后两人再把本金和佣金支付给被害人,以这种试单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同样的操作方法让被害人不停支付钱款刷单,两人再以没有完成任务,系统无法返还本金为由不返还被害人本金。骗取的钱款先是直接支付给提供二维码的商家,商家扣除六分之一的利润后购买等值手机充值卡,把卡号和密码提供给两人,两人在卡商平台上出售手机充值卡并提现到银行卡内。通过上述方式,黄XX实施诈骗29起计425304元,黄XX实施诈骗17起计187120元。其间,被告人白X帮黄XX回复了二三次快捷语,并把兼职的任务链接发送给被害人,同时为黄XX、黄XX提供生活保障。
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XX、黄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其中黄XX实施诈骗29起计425304元,数额巨大;黄XX实施诈骗17起计18712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白X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生活保障,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白X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XX辩称因时间较久其对被害人亢X已无印象,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及其他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黄XX、白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白X的辩护人王XX提出的辩护意见:

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X犯诈骗罪的罪名和事实不持异议。

2.白X在本案前期对黄XX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仅在后期参与了两次快捷语的回复,且诈骗是否既遂其不清楚,亦未获得任何赃款、赃物;为黄XX提供生活保障是因为其与黄XX之间系恋人关系,是人之常情。

3.白X属从犯。

4.白X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白X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黄XX、黄XX购买了若干QQ号码、四件套(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U盾)、无线网卡等,通过网上购买的QQ号码联系广告推广商在QQ、咸鱼、XXX等手机APP软件上推广虚假刷单兼职信息。被害人表示了刷单意向后,黄XX、黄XX让被害人试刷一单,向被害人发送京东商城或淘宝网商品链接,要求被害人下单后不付款,而是将订单详情截图发给黄XX、黄XX。后二人联系网上商城将截图通过QQ发送给商城,商城提供收款二维码或者银行卡号码,被害人以扫描上述二维码或微信转账至上述银行卡的方式付款,黄XX、黄XX再用提前购买来的支付宝账号或银行卡(网银)给被害人刷的第一单返还本金并支付佣金,以取得被害人信任,从而诱骗被害人“做任务”继续大量刷单付钱。当银行卡转账受限时,黄XX、黄XX会让被害人通过QQ红包支付。其后二被告人以“未完成任务,系统无法返还本金”为由不予以返还被害人本金。诈骗成功后,网上商城将诈骗所得扣除六分之一的提成后,以手机充值卡或者游戏点卡的形式返还给黄XX、黄XX,黄XX、黄XX再通过卡商平台将手机充值卡或者游戏点卡出售并提现至银行卡内。其间,被告人白X帮黄XX回复了二三次快捷语,并把兼职的任务链接发送给被害人,同时为黄XX、黄XX提供生活保障。通过以上方式,黄XX实施诈骗28起计422372.8元,黄XX实施诈骗17起计186285元。
2018年1月26日,被告人黄XX、黄XX、白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黄XX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16900元,同年6月8日公安机关将该款发还给被害人代某。同年5月至6月,公安机关将扣押的被告人黄XX、黄XX退缴的赃款129000元、1100元移送给检察机关。
另查明,2018年7月18日,黄XX以检举信的方式向公诉机关检举“阿X”、“阿X”涉嫌电信诈骗犯罪。后经公安机关核实,其所检举的“阿X”的微信号已无法搜索,“阿X”的身份无法确定;“阿X”经查不是网上逃犯,黄XX举报该人网络诈骗的线索不全,亦未能联系到此人。黄XX所举报的犯罪事实无法查证。

法院认为:

被告人黄XX、黄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以虚构刷单返现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黄XX诈骗数额为422372.8元,数额巨大;黄XX诈骗数额为186285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白X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生活保障。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经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黄XX、黄XX在各自实施的诈骗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白X在实施诈骗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没有参与分赃,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黄XX、黄XX、白X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XX、黄XX积极向公安机关退缴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案件判决:

被告人白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7日起至2019年7月8日止。罚金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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