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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检察院不予批捕,无罪结案

发布者:张月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5日 183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事实

2022年7月份,犯罪嫌疑人宫某某发现其妻子李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发送暧昧短信,二人有着一些身体上的亲密接触。宫某某自认为其性格老实本分,从未做过违法背德之事,对李某某破坏他人婚姻的行径深恶痛绝,认为如此败坏道德的事情,非要去李某某单位讨个说法不可。李某某是医院医生,唯恐此事闹大,便提出给予宫某某一些补偿,好让其不要去医院。宫某某一心只想着自己的夫妻感情被破坏,愤怒使得他甚至意欲杀掉李某某,只是怒火最终被理智压制,没有付诸实施,更没有想索要钱财。李某某表示最多可以补偿其十万元,二人彻底抹平此事,他也不再纠缠宫某某的妻子。宫某某表示同意。随后李某某支付了宫某某十万元,并在宫某某的要求下出具了一张借条。宫某某收到此笔款项之后,从未动用过。2023年春节之际,李某某联系到宫某某的岳父,要求退还这笔补偿金,不然将对宫某某提起诉讼。宫某某得知此事后,立即联系李某某意欲退还,而李某某却声称回头有时间再聊此事,随后便杳无音讯。随后,李某某向道外区公安局报案。2023年2月27日,宫某某被刑事拘留于道外区看守所。2023年3月2日,宫某某妻子李某慕名前往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委托张月律师作为一审辩护人。

律师辩护意见

1、犯罪嫌疑人宫某所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首先,犯罪嫌疑人宫某与李某见面的初衷并不是为了索要赔偿款,是认为李某破坏了其婚姻家庭,想带着李某共同去其所在单位讨个说法;

其次,犯罪嫌疑人宫某与李某见面后,是被害人李某主动提出赔偿犯罪嫌疑人宫某,赔偿的数额也是被害人李某自已提出的。被害人李某想用金钱弥补自己的过错,补偿犯罪嫌疑人宫某所造成的创伤;

最后,被害人李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犯罪嫌疑人宫某补偿款后,犯罪嫌疑人宫某没有再因此事找过被害人李某。直到得知李某不甘心支付补偿款,犯罪嫌疑人宫某才又联系被害人李某,被害人李某却称回头有时间再聊,拒绝了与犯罪嫌疑人宫某沟通此事。

基于上述观点,辩护人认为虽然被害人李某支付了犯罪嫌疑人宫某 10 万元赔偿款,是被害人李某的自愿行为。事后被害人李某反悔,不甘心,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要求犯罪嫌疑人宫某予以返还。事后心态不能评价当时行为,不能以此认定犯罪嫌疑人宫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2、如贵院纵观全案证据仍然认为犯罪嫌疑人宫某的行为触犯刑法,也应作出不予批捕决定。理由如下:

本案的发生是因为被害人李某先行破坏犯罪嫌疑人宫某家庭引发的,本案被害人李某有严重过错。犯罪嫌疑人宫某的行为是事出有因,情有可原。

犯罪嫌疑人宫某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在侦查阶段就已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案发前又无前科劣迹,其本人经历此事后同意全额退还被害人李某赔偿款。

基于上述情况,恳请贵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依法对其适用少捕慎押慎诉的刑事政策,认定嫌疑人宫某不构成犯罪,不予批捕。

案件结果

接手案件后,张月律师立即准备会见所需材料,会见了当事人宫某某;并与委托人多次洽谈,取得更多案件线索,力图找到突破口。在翻阅了大量法律法规、相关案例之后,张月律师向道外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向检察机关阐明了根据宫某某的涉案情节、主观恶性等角度,根本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同时,张月律师与宫某某家属共同联系上了被害人李某某,向其晓之以理、针砭时弊,最终使得李某某透彻了解案件的利害关系,从最初的坚决不予谅解到果断签署了谅解书。道外区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法律意见书与谅解的事实,最终采纳了张月律师的意见,撤销案件,宫某某因此获得了取保候审。从2023年3月2日接案到3月13日取保候审,前后不过11日,张月律师为此披星戴月、遨游法海,将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规定全盘托出;为此东奔西走、协调各方,努力达成谅解,使得当事人被无罪取保候审。

总结

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因不了解法律专业知识,当事人的权益往往无法得到充分保证,因此自由受到限制的情况是常有的。一名优秀的律师会竭尽所能,帮助当事人取得最有利的强制措施,当事人在获得自由的同时,也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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