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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夏某出售房屋,原告王某委托张月律师,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发布者:张月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14日 42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夏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购买了位于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高新区一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并登记在被告夏某名下。2015年始,原告与被告夏某婚姻关系出现裂痕并诉讼,2019年10月11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解除原告与被告夏某的婚姻关系,但对上述房屋未作分割处理。2019年5月29日,被告夏某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涉案房屋出售给被告胡某,并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故原告委托张月律师,恳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夏某与被告胡某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


  案情经过:案件起诉后,张月律师围绕代理原告方诉讼请求多方收集整理证据,经过当庭质证,被告夏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持异议,但仍然坚持其与胡某之间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最终经过庭审法庭辩论等多个阶段以及律师的据理力争,最后得到了法官的认可。


  案件结果:经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证据来源合法,能够证实案件事实,法院予以认定,判决被告夏某与被告胡某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支持了我方当事人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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