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雪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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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诉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曾雪琴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0日 2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诉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锦江民初字第4630号 原告王X,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A,女,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原告A诉被告B、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A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申请撤回对被告B、C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对被告B、C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0元,由原告A承担,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B
曾雪琴律师现任于永茂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2008年四川大学毕业后进入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就职于房地产事业部,团队专为雅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永茂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2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股权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