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曾雪琴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0日 2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诉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锦江民初字第4630号 原告王X,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A,女,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原告A诉被告B、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A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申请撤回对被告B、C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对被告B、C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0元,由原告A承担,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