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雪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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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曾雪琴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0日 2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金牛刑初字第1242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 辩护人A、B,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4)1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辩护人B、C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6日2时许,被告人A在成都市金牛区XX,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A贩卖一包白色毒品疑似物(净重0.93克)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挡获,经鉴定,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之间量刑, 另查明,民警从被告人A处扣押其贩毒所使用的黑色手机一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证人A、B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及称量照片,物证照片,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尿液毒品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数量不满十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所提请求法庭对被告人A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决定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A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此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九月六日起至二0一五年四月五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案获作案工具黑色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章友贵 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曾雪琴律师现任于永茂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2008年四川大学毕业后进入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就职于房地产事业部,团队专为雅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永茂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2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股权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