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仲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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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一涉嫌毒品贩卖,二审死刑改死缓

发布者:邬仲奇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06日 2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一审认定: 2021年4月底,被告人夏某与魏某(已死亡)相商到云南省B市购买毒品运往湖北省贩卖。同月29日,夏某乘飞机先行到B市与毒品卖家联系。次日,魏某驾驶鄂.xxxK牌轿车驶往B市。同年5月1日,夏某到B市市L区某广场查验了毒品。次日,夏某将魏某提供的毒资汇往卖家提供账户。当日14时20分,魏某到L区J宾馆停车场接取毒品后,行至该宾馆大门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其携带的黑色双肩背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7袋,净重6980克。
夏某发觉魏某被抓获后,于当日逃离B市。
同年7月15日,湖北省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xx街派出所民警将网上追逃的夏某抓获。

原审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6980克,依法没收;扣押的鄂xxx白色K牌小轿车、现金人民币3400元、黑色双肩包1个、手机3部,依法没收。


夏某不服判决结果,提出上诉。


【辩护意见】

魏某先于夏某到案,将责任推给夏某,毒资,运输车辆均来源于魏某,魏某指挥交易的各个环节,夏某受魏某邀约、安排、指使参与犯罪,仅起到从属、辅助地位,应认定夏某为从犯;本案有特情介入,系控制下交付,交易不可能成功,应认定为犯罪未遂,且依据《大连会议纪要》的规定,特情案件均应从轻处罚;夏某自愿当庭认罪认罚,虽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有明显认罪悔罪情节;原判对夏某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考虑上述情节,对夏某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夏某在明知毒品的情况下,为获取高额差价,积极参与向境外人员购买毒晶并准备将毒品运输到内地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本案涉案毒品为甲基苯丙胺(冰毒) 6980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夏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本案之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认定为累犯并从重处罚。


虽然上诉人夏某、犯罪嫌疑人魏某在本案中作用、地位相当,但从魏某与境外毒品卖家有直接联系、毒资全部由魏某筹集,魏某安排夏某支付毒资(夏某向魏某微信报告支付情况),魏某驾驶自已的汽车(准备运输毒品)从武汉到B市负责接取毒品等犯罪事实分析,魏某的罪责略高于夏某;同时,根据相关法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夏某在一审、二审庭审中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宽处罚;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可对夏某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故本院对部分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以及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部分出庭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根据上诉人夏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在案中的地位、作用,认罪态度好等量刑情节,判处其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判决结果】

一、维持一审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6980克,依法没收;扣押的鄂xxx白色K牌小轿车、现金人民币3400元、黑色双肩包1个、手机3部,依法没收。

二、撤销一审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夏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上诉人夏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邬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律师信守承诺、敬业执著、办案严谨,擅长办理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9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公司法、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