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潘X,女,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XX,湖北XX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XX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XX统建锦绣江南(二期)一组团13栋1单元2层2室。
法定代表人:谭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大为,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潘X与被告武汉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潘X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X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潘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