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邬仲奇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09日 11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某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机电总厂合同纠纷
原告:某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叶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毅,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仲奇,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机电总厂,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
原告某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机电总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毅、邬仲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机电总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某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01元,由原告某电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403元,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号:17×××67;开户行:某行,行号:83XXX。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