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吉运峰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2日 24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
被告:孙某,张某1。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基本案情如下:
原告张某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二万元,并自2020年1月15日起按年息24%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本息偿还完毕止;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7年1月17日,被告孙某以偿还被告张某1信用卡欠款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原告当天向被告孙某出借2万元现金。被告孙某收款后当场出具借条,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原告于2018年起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本息未果。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且孙某所借款项用于偿还张某1信用卡欠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二被告负有共同偿还义务。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孙某辩称,借款的本金没有2万元,只有16000元。当时被告孙某借了原告16000元,用于偿还被告张某1的信用卡,期间孙某承认给原告1000元作为利息。
被告张某1辩称,张某1和被告孙某是夫妻关系。张某1对借款事实不知情,张某1和原告不熟。
法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7年1月17日,被告孙某以偿还被告张某1信用卡欠款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同日,原告向被告孙某出借现金2万元。被告孙某收款后出具借条,被告孙某承诺支付1000元作为利息,并在孙某身份证复印件上书写借据,该借据载明:今借到张某贰万元整(20000元整),借款人孙某,2017年元月17日。
被告孙某至今尚欠原告20000元未偿还。
上述事实,有借条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 认为,被告孙某向原告借款用于偿还被告张某1名下的信用卡还款,收到款后出具借据,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债务应当偿还,被告没有按时偿还原告的借款,是形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负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于法有据,法院 予以支持。但利息原告要求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主张,因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利息,仅是被告孙某在庭审中口头认可给付1000元作为利息,因此原告要求利息按照年利息24%的标准,没有依据,法院 不予支持。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从2020年4月14日起计算至判决书限定债务人自动履行期间完毕之日止。被告张某1与被告孙某系夫妻关系,孙某借款用于偿还张某1名下信用卡的欠款,张某1作为受益人,应当共同偿还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张某1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的请求,法院 予以支持。被告孙某辩称,当时是原告通过原告的朋友转账到张某1账户16000元,但被告孙某提供信用卡交易记录显示的内容无法同其陈述的内容相一致,故被告孙某辩称的理由,法院 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某、被告张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从2020年4月14日起计算至判决书限定债务人自动履行期间完毕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