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运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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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代理家长原告胜诉!

发布者:吉运峰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2日 5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

被告:李某。

原告张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返还应退学费7200元整;2、赔偿损失1000元整;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本人在XXXX小主播(中间因学校不明原因为孩子调到现在义乌校区现在是义乌学生)为孩子陈某在2018年1月报名参加交三年返三年活动,于2018年1月22日用支付宝一次交三年学费10800元整,(票据学费是10800元)当时李某,原名李某1,承诺每年返现一次3600元。2019年4月14日返第一年学费3600元整(微信转账),之后就以各种理由不予退费。现欠返还学费7200元整。

被告李某未到庭,未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开办了***艺术团的培训班。2018年1月22日,原告通过支付宝的转账方式,给孩子交学费交三年学费返三年现金的方式,原告向被告支付孩子三年的学费10800元,培训时间为2018年1月22日至2021年1月22日。在未通知家长的情况下,于2021年3月把培训转移至****校区,在家长不同的情况下,被告承诺2021年4月底或5月初退还学费。2019年4月14日,被告向原告返第一年学费3600元整(微信转账),剩余学费7200元尚未返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收费收据、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小主播班级群聊天记录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原告按照被告开办培训班收费标准,向被告缴纳了教育培训费,虽然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双方以实际行为形成了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被告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教学培训服务义务,被告并未按照教育培训的期限完成教育培训。目前,该教育培训已经停课,原告安排子女在其处进行教育培训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按照约定退还相应的教育培训费及损失,法院予以支持。2018年1月22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孩子三年的学费10800元,培训时间为2018年1月22日至2021年1月22日。被告尚有7200元尚未返还,应当予以退还。被告违约停止履行培训合同之后承诺2021年4月底或5月初退费,按照对时间认知习惯,应认定5月上旬为月初,即5月10日前为月初,故剩余未实际提供培训服务的7200元损失,应当从2021年5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但原告主张损失仅为1000元,故上述计算的损失总数以1000元为限,不得超出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张某培训费7200元及损失(其中,7200元损失从2021年5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上述金额的损失总金额以1000元为限,不得超出1000元);

2005年获西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学位;2006年起至今,在河南殷商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个人执业信条:采用一切合法方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安阳
  • 执业单位:河南殷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520********9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