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运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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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代理原告,成功拿回借款!

发布者:吉运峰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2日 1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某。

被告:薛某,杜某。

原告刘某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0000元,并自2021年5月14日起按照年息6%支付利息,直至本息偿还完毕日止。诉讼费及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薛某与杜某系夫妻关系,原告妻子与薛某系本家亲戚关系。两被告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陆续借款共计260000元,每次借款均向原告出具借据,并载明月息1分。2019年2月27日被告薛某向原告出具260000元的总借据,同时将此前的借据收回。被告声称一年内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但直到现在,被告仍未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被告薛某未予答辩。

被告杜某辩称,被告均居住在文峰区,对原告起诉至北关区法院有异议,被告杜某对借款并不知情。

经审理查明,原告妻子与薛某系本家亲戚关系。被告薛某因资金紧缺多次向原告借款。2019年2月27日,经双方对账,被告薛某就所有借款向原告出具总借据一张,并将之前的借据收回。该借据载明:今借到刘某现金贰拾陆万元整,¥260000元。薛某。2019年2月27日。该借据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被告杜某与被告薛某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提供其与被告杜某的录音一份,该录音显示,被告杜某对上述借款知情、认可并同意偿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录音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 认为,被告薛某因资金短缺多次向原告借款,后经对账向原告出具260000元借据系本案事实,双方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法院 依法予以保护。被告薛某未能及时偿还借款系本案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对此,被告应负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薛某偿还借款260000元及利息,法院 予以支持,由于该借据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故利息从起诉之日即从2021年5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被告杜某与被告薛某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提供的录音能证明被告杜某对上述借款知情、认可并同意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杜某与被告薛某共同偿还上述借款,法院 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薛某、杜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偿还原告刘某借款260000元及利息(利息应当从2021年5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005年获西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学位;2006年起至今,在河南殷商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个人执业信条:采用一切合法方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安阳
  • 执业单位:河南殷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520********9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