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飞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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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某某犯诈骗罪一审,法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缓刑

发布者:贾飞龙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15日 455人看过 举报

2026-01-15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贾飞龙,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立案,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某某及其辩护人贾飞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19年某月以虚构有七、八个人在举报被害人承包的工地存在问题、承诺自己能花钱摆平的方式向被害人一共骗得了36960元钱。

案发后,被害人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全部赃款并获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害人陈述,银行转账明细和通话录音,收条和谅解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某某的户籍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某某赃款已退赔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上述从轻情节要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日缴纳)。

贾飞龙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及各类公司、合同、侵权、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婚姻家事等纠纷民商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7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刑事自诉、死刑辩护
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
1330620********78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刑事自诉、死刑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