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文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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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X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者:罗文建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2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岩X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岩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4年12月29日15时,被告人岩X驾驶一辆摩托车至勐海县XX附近进行毒品交易过程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其携带的一个蓝色编织袋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0包,净重11240克。
原审法院根据被告人岩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岩X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1240克、手机1部,依法没收。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岩X提出上诉。上诉人岩X认为,其是受人欺骗,不知摩托车上有毒品;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供述非其本意;相关涉案人员没有归案,难以认定上诉人构成犯罪;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对上诉人依法公正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9日15时,上诉人岩X驾驶一辆带有一个蓝色编织袋的摩托车至勐海县XX附近,在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蓝色编织袋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0包,净重11240克。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根据钱X抓获上诉人岩X的时间、地点及经过。
2.辨认毒品笔录、毒品称量笔录、提取毒品记录及照片、鉴定文书,证实公安机关从岩X携带的一个蓝色编织袋内查获毒品可疑物20包,经检测毒品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11240克。上诉人岩X对称量结果及鉴定意见均无异议。
3.扣押手续,证实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手机1部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4.户口证明,证实上诉人岩X的身份情况。
5.上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诉人岩X供称,2014年12月29日8时许,勐遮一个叫岩留的人打电话给其说有老板要买毒品亚X,叫其联系能否找到20包,每包给4万元的价格购买。当日10时许,岩留带着老板到勐遮镇车站旁的路边等着,其见老板后上车看购买毒品的钱有100万元人民币。老板当时说,80万是20包亚X的钱,还有20万元给其先留着交个朋友,以后再接着和其做毒品交易。其打电话给在“陌陌交友软件”认识的勐海县西XX岩X拿货,谈好每包3.85万元人民币出货,每包有1500元的差价,20包毒品其就有3万元的报酬。当日14时许,岩X安排送毒品的小伙子骑摩托车到曼光村的土路上,打电话给其说货送到了。老板安排岩留在勐遮街上准备探路,其跟老板和一个小伙子把车开到曼光村岔路口,小伙子在车上守着钱把风,老板跟其到曼光村的土路上找到送货人,送货人把摩托车和20包毒品的麻袋交给其后走了。其和老板骑摩托车带毒品回到车旁,跟老板来的小伙子把钱给其后又把毒品提上车,老板把钱放上摩托车后,叫其上车数货时被抓获,当场查获毒品可疑物20包。二审审理中,上诉人岩X称,毒品不是其找的,是岩留拿过来的,其也不认识岩X,其与毒品无关。
6.情况说明,证实岩X供述向其提供毒品的嫌疑人“岩X”无法核实。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岩X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仍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上诉人岩X及其辩护人提出岩X主观上不具备贩卖毒品的目的和条件,不知摩托车上有毒品,系受人欺骗,客观上也不存在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其与毒品无关;原审判决事实存在重大疑问、证据不足,部分供述非其本意;本案不排除他人参与,相关涉案人员没有归案,难以认定上诉人构成犯罪;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对上诉人依法公正判处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审查,上诉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原审庭审中均承认20包毒品是其找来的,可从中获取3万元的好处,毒品也是其送到交易现场的,其的供述与在案证据相互印证,其翻供无合理的解释;本案有群众举报、抓获经过、毒品提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上诉人供述等证据充分证实了上诉人岩X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鉴于不排除他人参与本案,原审法院在对上诉人岩X量刑时已予以考虑。故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岩X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罗文建律师,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人,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院,在进入律师行业前,曾做过法律教...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西双版纳
  • 执业单位:云南佛海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32820********7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法律文书代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