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林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勐海县人民法院(2018)云2822民初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因出现新的情况,致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勐海县人民法院(2018)云2822民初4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勐海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84元予以退回。
罗文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