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文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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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勐海XX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罗文建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1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周XX、勐海XX公司(以下简称两制XX公司)因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28民终4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XX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28民终44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依法支持周XX要求两制XX公司赔偿利息损失的请求。主要理由:1、二审判决中对于合同解除的原因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无法签订合同的过错明显在于两制XX公司。2、二审法院判决对周XX要求两制XX公司赔偿利息损失二审法院未予支持,系违反公平原则,属适用法律错误。周X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本院再审。
两制XX公司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后,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于2014年12月15日签订的三份编号为:XXX、XXX、XXX的《中国勐海(国际)普洱茶都项目定购单》约定:周XX购买两制XX公司位于勐海(国际)茶都26号楼01单元、02单元、03单元的商品房。2013年11月25日,周XX支付三套商品房的定金共计300000元,2014年12月16日,周XX向两制XX公司分别支付了26号楼01单元购房款684037元,02单元购房款517981元,03单元购房款517981元,周XX支付三套房屋的总房款共计XXX元,剩余180000元未支付。根据双方签订的《中国勐海(国际)普洱茶都项目定购单》约定:“周XX应于2014年12月15日前携带相关证件及资料到售楼中心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并支付总房款100%……。”而该定购单的签订时间为2014年12月15日,显然,周XX未按合同约定交付100%的购房款,在本案一审期间,两制XX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双方所签合同,周XX应向两制XX公司支付余款180000元购房款,交易可以继续完成。周XX则认为应解除上述三份合同。二审认为,双方就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也没有证据证明系对方违约。遂改判:“解除两制XX公司与周XX于2014年12月15日签订的三份合同;两制XX公司于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XX支付XXX元等内容”。根据庭审笔录及双方所提交的证据,周XX并不能提交两制XX公司有违约情形的证据,二审改判符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周XX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两制XX公司申请再审后又向本院提交撤诉再审申请,经本院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周XX的再审申请。
二、准许勐海XX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罗文建律师,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人,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院,在进入律师行业前,曾做过法律教...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西双版纳
  • 执业单位:云南佛海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32820********7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法律文书代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