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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

2022年01月24日 | 发布者:李伟 | 点击:144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XX,男,汉族,1996年8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广东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广东肇民律师事务所...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XX,男,汉族,1996年8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广东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广东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XX,男,汉族,1987年4月9日出生,住广宁县。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本案系是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的规定,根据原告提供的微信截图、《收款收据》及其陈述,原、被告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及被告均应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曹XX已向被告交付二手电机,并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且被告未到庭就欠款情况及欠款数额提出抗辩,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被告未支付货款的事实予以采信。根据“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规定,虽被告在微信平台确认二手电机数额为17300元,但原告在诉讼中自认被告向其交付了价值4600元的二手电机予以抵销,故原告曹XX主张被告返还货款12700元,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问题。被告逾期返还货款的行为,一般情况下给原告造成的是资金占用的损失。原告主张利息自起诉之日起(2020年11月5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陈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2700元及利息(利息以127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1月5日起计至货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为58.75元,由被告陈XX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应予退回。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指定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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